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名章)、业务专用章(公司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为履行某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两类。
第二章 印章的样式与规格
第三条 印章样式
(一)公司公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兰州财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宋体,自左而右环形排列。
(二)业务专用章一般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刊“兰州财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宋体,自左而右环形排列,用途(“XX专用章”字样)在五角星下方自左向右横排,可分行。
第四条 印章规格
(一)公司公章直径为4.2厘米。
(二)业务专用章直径不超过4.2厘米。
(三)公司领导名章为方形,边长一般不超过2.5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兰州财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用于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二)公司领导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或以公司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第六条 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公司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公司名称外,需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仅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事项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七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或函件,一律凭经公司领导审签的《公文签发单》用印。
(二)各类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到办公室校核用印。
(三)涉及职工个人信息的证明,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经公司主要领导审签后到办公室校核用印。
(六)使用公司主要领导名章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
(七)已由公司领导审核签字的各类材料可直接用印。
(八)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公司印章的,须由办公室校核,并电话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同时留存副件补签。
第八条 业务专用章由公司授权管理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授权的范围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印章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名章)的管理;负责各类公章的刻制、启用、监督和废止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业务专用章的授权管理
各类业务专用章由公司授权使用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是业务专用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印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派两人监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经办人、数量等)制度;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翻阅和谈论。
第十四条 各类印章不得加盖在空白的介绍信、信笺、证件、证书、表格和纸张上。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按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与实际用印要求不符的;
(二)用印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财产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的;
(四)非公司员工或与公司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十六条 加盖印章应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对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应加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用印记录,重要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主管领导审签的底稿或复印件备查。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内设机构需刻制印章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刻制,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各类新刻印章由办公室行文明确启用时间;业务专用章需同时公布公司授权的使用范围。废止的旧印章由办公室封存归档,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凡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或印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