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开展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合同事务的综合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协助公司各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法律咨询;负责指导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归口管理合同的起草、办理和保管等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涉及临时用工人员及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管理;
(二)项目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下属企业管理、商铺(场地)出租,及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各类合同管理;
(三)财务部负责银企合作、审计、资产管理及其他与部门职责、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管理;
(四)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及涉及公司全局性业务的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如所涉业务无法进行归口时,由经费出处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办公室指定相关单位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的相关职责
(一)审核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核;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协助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合同所涉及资料的备案及合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各归口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承办部门是指发起合同部门,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审查真实性;
(二)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或谈判内容一致,确保合同条款表述准确无误;
(四)合同应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管理复杂的合同,应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起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七)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承办部门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某项合同事务的工作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订立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标的(种类、数量、质量等);
(三)价款及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约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及方法;
(五)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成、维修质保、争议解决、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规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须认真审查;无示范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可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经公司有关会议、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条款,应修改或删除。
第十六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材料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代替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与验印
第十七条 合同审查与验印程序
(一)承办人汇集合同文本、订立依据(立项报告、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等)及其他支撑材料,并填写《兰州财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法律顾问审核;
(三)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承办部门将审签完毕的《合同审批表》及附件、合同正本送办公室验印。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相关部门会审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会审部门负责人须签署具体意见,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应与合同首页确定的当事人保持一致。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或公司规定,须进行招标、询价、竞价的项目,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合同均由公司法人代表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条款中若有空白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不得签字、盖章。凡超过两页的合同及附件材料均应与合同正文一起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要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的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条款有误、合同欺诈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确保公司合法权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按新订合同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要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与工作秘密。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收集、整理和保管有关归档材料,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资质审核材料、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项目验收单、往来函件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随时收集、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要建立所负责的全部合同台账。
第二十九条 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实施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档案材料的移交归档工作;未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实施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归档。
第三十条 合同盖章后,公司办公室保留《合同审批表》及附件、合同正本(1份)归档;其余正本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与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弄虚作假或违反保密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公司利益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